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历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深入贯彻落实《规定》,加强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深刻认识《规定》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建立科学、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的需要;是促进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化,保证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速度、质量和效益的需要;也是以强有力的制度防止和规范项目建设的突击性、随意性和项目投资超概、预算等政府投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的需要。 各街镇、区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并正确理解实施《规定》的重大意义,切实转变观念,加强学习,把贯彻落实《规定》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实践,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不折不扣地把《规定》落到实处。 二、加强政府投资管理 (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区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社会领域,包括公益性社会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统筹发展、本级政权基础设施建设,对全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具有全局性作用的项目。 (二)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按照公开、透明、规范的原则,区发改委和区财政局对政府投资需求进行综合平衡,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根据项目进度和宏观调控政策,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报区政府研究决定后下达。 (三)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管理。对区政府投资项目,须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和年度投资计划。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具体办法,由区发改委根据《规定》另行制订,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加强政府职能部门工作衔接。按照“简化、衔接、透明、高效”的原则,理顺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投融资管理中心、市规划局派出规划管理三处、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区建委、区环保局、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办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协调关系。上述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设置的程序认真履行部门职责。 三、加强投资项目监管 (一)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区审计局要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针对项目管理过程中的职责分工,尤其是作为项目工程量变更工作的牵头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配备专门人员,加强项目工程量变更过程中的审计监督;区监察局要加强对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力度,对违反诚信制度,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予以惩处,并公开披露,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 (二)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健全政府投资制衡机制。对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相关规定,或违规越权干预,造成政府投资重大损失的,由区监察局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项目单位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区审计局要加大监督力度,查清事实,严肃财经纪律,由监察局追究项目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不断提高政府投资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三)加强对投资中介服务的监管。各类投资服务机构要坚持诚信原则。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建立中介机构信用档案记录制度。凡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从事招标代理、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投资中介机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将有关情况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造成损失的,该投资中介机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集中做好《规定》的学习贯彻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从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认真做好《规定》的学习贯彻。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要及时组织本部门工作人员,加强对《规定》的贯彻学习,要将《规定》中涉及的工作进行分解落实并责任到人,进一步加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各牵头单位要真正承担起牵头单位的责任,及时组织所牵头的部门就《规定》中的相关工作进行对接,理顺《规定》涉及的各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为各部门的有效配合做好准备。政府投资项目作为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将纳入全区依法行政考核进行综合考评,各部门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推进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将《规定》的贯彻学习贯穿于“项目服务年”活动的始终。通过座谈、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强在本部门内学习《规定》,同时结合开展“项目服务年”活动,将《规定》贯彻落实到具体的政府投资项目中。 二○一○年二月三日 历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运作高效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区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 (一)财政一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项目必须严格履行投资决策程序、项目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项目合同管理制。 第四条 区政府建立项目单位为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项目管理工作机制。 区政府确定的项目建设的职能部门为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是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项目的投资计划申报、立项申请、招标文件制作、项目招标、合同签订、项目实施、项目竣工验收、项目款支付和项目质量安全等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项目计划草案编制,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申报等工作。 区财政局、区投融资管理中心是项目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资金计划、融资、拨款和使用监管;负责对项目的概、预(结)、决算及项目前期费用的开支情况进行审查。 区审计局负责项目审计工作。审计监督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对重大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建设实施和竣工结算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建设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由区审计局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并以区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确定的审定值作为与施工单位结算的依据。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项目合同审查、备案,剩余项目款管理。 区监察局负责项目的廉政建设监督工作。 区质监站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建筑项目质量日常监督、项目竣工验收监督。 区档案局负责项目档案整理制作的指导工作。 第五条 统一编制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由项目单位向区发改委提出申请。申请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上报申请时需附项目建议书、项目资金来源、概算及落实情况说明书。 项目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立项申请,报区发改委。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和相关部门综合平衡后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 没有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根据上级要求和形势发展以及应急管理工作需要,项目单位急需实施建设的,由项目单位向区政府申请,区政府召开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实施建设。 第七条 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决策咨询评估制度。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区政府组织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市规划局派出规划管理三处、区环保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信访局、区投融资管理中心、区政府法制办等部门以及政府法律顾问进行评估论证。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投资项目,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参加,听取意见。 第八条 凡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各项目单位在提出立项审批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区发改委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其中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具有财政、投融资部门的项目资金概算及安排渠道意见。 按照审批权限,应当由上级发改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区发改委初审后会同项目单位报市发改委。 没有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新增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在向区发改委申请立项审批时必须提供区政府的相关会议纪要、批准文件或其他形式的明确依据。 第九条 实行项目招投标制度。所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都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其他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纳入政府采购。 政府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运行后,招投标活动及政府采购纳入统一的电子交易系统。 第十条 招标文件由项目单位制作完成后,报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投融资管理中心、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可行性、合法性审查,上述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项目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完善。 招标事宜原则上由项目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项目单位符合法定自行招标条件的,也可以自行组织。 招投标活动由区监察局进行全过程监督,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实时监督系统运行后纳入该监督系统。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单位订立正式合同前,应将订立合同相对方的基本情况、合同性质、标的额、履行可行性、风险控制及防范等基本情况,经项目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形成书面材料,随合同草稿、《区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审查登记表》及招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一并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审查。 第十二条 合同审查由区政府法制办牵头,根据济历城政字〔2006〕2号《关于对外签订政府投资类合同的管理规定》组织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投融资管理中心等部门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标的较大、内容较为复杂的合同,审查期限则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提出法律意见报分管副区长审批,重大投资项目由分管副区长根据情况提报区长审批。项目单位根据审查审批意见,进一步完善合同,签订正式合同文本并在签订正式合同文本后7个工作日内将2份正式合同副本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区政府法制办同时将一份合同副本送区财政局或区投融资管理中心,作为项目资金拨付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由项目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提出书面报告,填写附有依据资料的建设资金支付申请表,区财政局根据资金结存情况提出建议,报分管副区长、区长审核签批后,区财政局按规定向项目单位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为掌握项目拨款进度,项目单位必须定期向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投融资管理中心报送项目进展及投资情况、财务报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区财政局、区审计局依照职权和程序,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加强项目质量监督。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项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对项目质量的监督,确保项目质量。 第十六条 加强工程量和材料变更管理。规范工程量和材料变更管理,防止变更的随意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工程量和材料的变更必须坚持实地踏勘、按职审核、集体研究、依责办理、逐级审批的原则,在保证工程的功能、质量、进度等不受影响的前提下,确保变更过程合法合规、公开公正、经济合理。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要充分做好招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尽量避免招标外延续施工的分项工程及施工中设计、材料的变更,使工程决算价和预算价能够基本保持一致。 施工合同中确定的材料品牌、规格(型号)和工程量一般不得变更或调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调整: (一)材料已被市场淘汰; (二)材料已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三)工程量计算有误; (四)设计有误,且在工程建设中必须进行调整的; (五)设计时无法预见的工程量和材料。 第十八条 工程量和材料的变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项目单位提出工程量和材料变更的要求和理由。施工单位也可以直接提出变更。 (二)审核。项目单位对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并到现场进行踏勘,形成变更方案,提交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三)办理。变更方案讨论同意后(如涉及到设计的,由原设计单位对变更部分进行设计调整,开出设计变更联系单),项目单位自行或委托原预算编制单位编出变更部分的工程量清单,计算出工程款金额,并将变更内容、理由和金额书面报送区审计局。 (四)确认。成立由区审计局牵头,区财政局、区投融资管理中心、区监察局、济南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历城办事处和项目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的项目变更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项目单次变更增加造价达合同价5%以上(或10万元以上),或累计变更增加造价30万元以上的,应报区审计局审核。区审计局应在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召开审核小组会议,对变更要求进行审核,提出明确意见(附《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报分管副区长、区长审批后,回复呈报单位。 单次变更增加造价不足合同价5%,但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累计变更增加造价1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单位报区审计局决定,并送区财政局、区投融资管理中心备案。 (五)实施。变更方案确定后,施工单位方可施工,变更部分工程款一般按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 第十九条 强化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单项验收,并在单项验收结束后组织区质监站(市政工程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等部门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负责及时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等将相关项目资料报区审计局进行结算审计,区审计局将审计结果报区财政局、区投融资管理中心进行竣工结算,区财政局、区投融资管理中心将审计结果及竣工结算结果一并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作为剩余工程款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项目单位应当将投资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档案管理办法及档案制作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办、区质监站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禁止其负责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管理工作,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政府投资资金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济南临港经济开发区、各街道、各镇利用本级财政进行的投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已经实施建设尚未结算完毕的区政府投资项目,依照本规定执行;以往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历城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申请表 2、区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表 3、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审查登记表 4、区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审查登记表 5、区政府投资项目拨款审批表 6、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量变更审批表 7、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表 8、区政府投资项目剩余工程款拨付申请表 历城区(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登记号: 年第 号 | 项目名称 | | | 申 请 依 据 | | | 项目单位 申 请 | | | 项目预算资金额 | | | 项目资金来源及 落实情况 | | | 区发改委 审查意见 | 年 月 日 | | 区政府常务会议 决定情况 | 年 月 日 | | 送审人、送审时间及 联系电话 | | | 备 注 | | 注:1.此表由区发改委负责管理,项目单位向区发改委领取。2.项目名称、申请依据、申请单位、申请时间及联系电话由申请人填写,其中项目单位申请可另附。3.申请项目经过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由区发改委将区政府决定(附此表)反馈项目申请单位。 区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表 送审单位(公章)时间: 登记号: 年第 号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是否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 | (1)已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 ) (2)新增投资项目( ) | | 区 发 改 委 审 查 情 况 | 年 月 日 | | 送审人、送审时间及 联系电话 | | | 备 注 | | 注:1.此表由区发改委负责管理,项目单位向区发改委领取。2.表中项目名称、是否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时间及联系电话由申请人填写。3.表中项目是否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由项目单位在对应括号内划(∨)。4.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须提供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申请表;新增区政府投资项目须提供区政府研究决定同意新增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5.区发改委审查后将审查意见(附此表)反馈项目送审单位。 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审查登记表 项目单位(公章) 登记号: 年第 号 | 招标文件名称 | | | 送审单位 | | | 送审人、送审时间及联系电话 | | | 审 查 意 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审查意见书领取时间及领取人 | | | 备 注 | | 注:1.此表由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及区政府法制办负责管理,项目单位向以上单位领取。2.招标文件由项目单位制作完成后分别报送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及区政府法制办审查。3.招标文件名称、送审单位、送审时间、联系电话及领取审查意见书时间由报送人填写。4.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及区政府法制办分别对报送的招标文件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后反馈项目单位(附此表)。 区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审查登记表 送审单位(公章) 登记号: 年第 号 | 合同名称 | | | 合同甲方 | | | 合同乙方 | | | 合同价款 | | | 送审人、送审时间及联系电话 | | | 区审计局审查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区财政局审查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分管区长批示 | 年 月 日 | | 区长批示 | 年 月 日 | | 审查审批意见书领取时间及领取人 | | | 签订正式合同备案时间及报送人 | | | 备 注 | | 注:1.此表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管理,项目单位向区政府法制办领取。2.合同名称、送审单位、送审时间及联系电话、领取审查审批意见书及报送正式合同备案时间由报送人填写。3.合同送审时须附送审说明、已经过依法招标的说明、中标通知书及中标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区政府投资项目拨款审批表 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项目单位申请事由 (可另附) | | | 资金使用 项 目 | | | 申请金额 | | | 区财政局 初审意见 | 预算: | 已拨: | 余额: | | 年 月 日 | | 分管区长 批 示 | 年 月 日 | | 区 长 批 示 | 年 月 日 | | 备注 | | 注:此表由财政局负责管理,项目单位向区财政局领取。 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量变更审批表 送审单位(公章) 送审时间: 年 月 日 | 工程名称 | | | 工程预算价 | | 工程合同价 | | | 变更原因及内容 (可另附) | | | 变更部分工程量清单(可另附) | | | 变更部分 预算价 | | 变更部分 核定价 | | | 项目单位意见 | 年 月 日 | | 区审计局 审查意见 | 年 月 日 | | 项目分管 区长批示 | 年 月 日 | | 区 长批 示 | 年 月 日 | 注:此表由区审计局负责管理,项目单位向区审计局领取。 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批表 送审单位(公章) 送审时间: 年 月 日 | 项目名称 | | | 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 | | 区审计局 审定值 | | | 项目资金已拨付金额 | | | 区财政局竣工结算值 | | | 分管区长 批 示 | 年 月 日 | | 区 长 批 示 |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注:1.此表由区审计局、区财政局负责管理,项目单位向上述单位领取。2.此表一式两份,竣工结算结束后,区财政局将其中的一份送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区政府投资项目剩余工程款拨付审批表 项目单位(公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项目名称 | | | 施工单位 | | 竣工时间 | | | 工程款审定值 | | 已付数额 | | | 申请金额 | | | 拨付依据 | | | 区政府法制办意见 | 年 月 日 | | 分管区长批示 | 年 月 日 | | 区长批示 | 年 月 日 | | 送审人及联系电话 | | | 备 注 | | 注:1.此表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管理,项目单位向区政府法制办领取。2.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工程款审定值、申请金额、拨付依据由项目单位负责填写。3.拔付依据(如合同约定、法院及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双方签订的还款计划等)需随审批表一并报送。 主题词:经济管理 投资管理 规定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2月3日印发 |